67、“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卫生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就发现的证据,在其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对该证据采用登记保存方式予以保全。 “行政控制”是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已经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对该物品或场所采取封存、暂行停业、暂停销售等方式进行控制。 二者之间具有明显区别: 需要强调的是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应注意: 1.要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不能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2.对于容易发生腐败变质的物品在控制时要慎重,要防止在控制期间发生物品变质。如确需控制,应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 3.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时需要经领导批准,卫生监督员不可擅自作出决定。 卫生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控制的法律规范有:《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而在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中,并没有可以采取行政控制的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医疗服务监督中,不能实施行政控制措施。对涉案药品器械等应当采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予以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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