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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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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1: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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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永川区
31、乡村医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如何适用法律?
必须注意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定位原则:一是人员资质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二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这是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必要前提。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卫生部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70号):“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也规定:“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豫卫政法〔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上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地点范围必须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原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否则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这几个批复虽然都说明,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条规定:“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明确指出该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被变更的执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原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否则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其实这也是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地点定位原则的。
也就是我们必须明白: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原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因此,对乡村医生涉案案件查处中,我们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适用法律:
一是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原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是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三是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法机构分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亦可根据《卫政法发〔2005〕270号》批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四是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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