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专治“伪连锁” 强制“七统一”,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不同的权利与责任 基本原则与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GSP的要求,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注意:企业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 5大重点条款 ●第五条 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计算机系统除符合GSP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 (二)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 (三)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 (四)系统不支持门店间信息显示和业务往来。 ●第七条 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 ●第八条 门店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提出要货计划,由总部统一进行配送;总部也可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下达配货指令,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配送过程应当符合GSP有关要求。 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第十条 (一)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 ●第十五条 (一)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的,总部的计算机系统应当与受托单位计算机系统有效对接,药品配送信息应当由总部传输给门店; (二)门店不得直接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点评: 如何防止连锁药店连而不锁,杜绝“伪加盟”,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切实问题,也是保证市场实现公平竞争、扶优汰劣的必要措施。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强制“七统一”,明确规定连锁总部和门店不同的权利与责任,由总部“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以及“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 “门店不得直接与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等等管理措施,无疑是有效防治变相的“加盟连锁”的有力手段。堵其通路,加大违法成本,变相加盟也就失去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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