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未办理备案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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