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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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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6: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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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1、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监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企业指南性标志。
2、甲、乙类非处方药的图案及颜色颜色: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企业指南性标签为绿色。
3、专有标识的印制①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但在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
或“乙类”字样。(标签和大包装以外的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②位置: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在标签、说明书、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一面的右上角。
③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应与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等一体化印刷,必须醒目、清晰。使用专有标识时必须按规定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规定》(暂行)药店零售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责任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处方保存2 年以上备查。
3.执业药师销售非处方药责任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4.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陈列要求应当分柜摆放。
5.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1)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2)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处方管理办法》(2007 年5 月1 日起实行)一、总则1.适用范围及处方界定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处方开具与调剂的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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