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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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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3: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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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的审查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
(1)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2)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法律责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1)处罚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审查和发布管理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 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2、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1)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2)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②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③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④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⑤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3、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不同要求
(1)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2)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4)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5)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4、药品广告中有关功能疗效的禁止性规定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①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③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④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⑤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⑥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⑦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⑧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药品广告的申请
(1)药品广告的界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2)申请人的资格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3)应提交的资料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④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⑤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⑥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⑦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⑧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4)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2.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依据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①《广告法》;
②《药品管理法》;
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④《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⑤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2)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3)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查处理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4)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格式和有效期格式: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 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 号”、“X 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 号”、“X 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 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 位数字组成,前6 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 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有效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 年,到期作废。
(2)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4.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5.违法药品广告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对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强制措施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的处罚措施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1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4)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办理备案的处罚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5)对未经审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处罚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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