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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误“蜜炼川贝枇杷膏”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中发〔2011〕173号
更新日期: 2011年6月16日 下午3: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2001ZFB0155所附“蜜炼川贝枇杷膏”标准。经我委核查,该标准【检查】项中的“相对密度 应为1.42~1.48(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ⅦA)”应更正为“相对密度应为1.42~1.48(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ⅠF)”。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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