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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分类5化学药品改剂型的立题合理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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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4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常德
关于注册分类5化学药品改剂型的立题合理性的考虑
作者化药药学二部
部门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新一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了。这一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改剂型品种,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技术要求,即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此前,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剂型的开发受招标、药品定价及市场销售等因素的影响,改剂型的立题与研发比较混乱。新一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提醒我们,无论是研发者,还是审评者,都应从技术角度,高度关注改剂型品种的剂型选择合理性问题,应从临床应用价值、适应症特点、剂型特点、主成分性质等各个方面,全面考虑剂型改变和立题依据的合理性,同时应结合立题依据,通过设计合理的临床试验,进一步从临床应用价值方面来验证剂型改变和立题依据的合理性。
      近年来仍有较多的注册分类5的化学药品进行申报,我们在这类品种的审评过程中发现:在剂型选择和立题依据方面,仍存在较大缺陷。主要体现在:申请临床研究阶段的品种未能对剂型改变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分析阐释,未能针对剂型改变和所提出的立题依据设计合理可行的临床试验方案;申请上市阶段的品种,所完成的临床试验不能支持剂型选择和立题依据的合理性。
      例如,对于一些水中难溶性的药物,申请人通常以提高生物利用度为立题依据,研究开发滴剂、软胶囊等剂型。但申请人未对原剂型的生物利用度进行调研,简单地将水中难溶与生物利用度低划等号,也未对生物利用度的提高以及多大程度的提高会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等信息进行调研,并通过必要的体外溶出度的比较研究证明其立题;同时也未针对所提出的立题依据进行临床试验,通常仅进行以原剂型产品为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这样的研究显然不能支持其提高生物利用度的立题合理性。
      再比如一些产品,简单的以增加临床用药的顺应性为立题依据,但申请人并未结合适应症特点、已有剂型在临床应用时存在的问题、临床需求等进行调研和阐释,改剂型的立题合理性既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持,也无法通过合理的临床试验设计和临床试验来予以证明。
      还有一些品种,将新技术平台的应用作为立题依据,比如由普通片剂改为采用冻干工艺的口腔崩解片,由普通注射剂改为采用乳化技术的乳剂型注射液或者采用纳米技术的脂质微球等等,这些新技术的研究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制剂技术的发展,但手段应服务于目标,在将新技术引入药品时,应高度关注这些新技术平台的应用,与原剂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如果这些新技术的应用没有结合临床用药需求、适应症特点等产生临床应用优势,反而会增加国家和患者的药费支出,同样不符合新法规对剂型选择合理性的要求。
      综上,对于注册分类5的化学药品,无论是在申请临床研究阶段,还是申请生产上市阶段,均需要高度关注剂型选择的合理性,并通过合理设计的临床试验,将剂型选择的合理性体现在临床应用优势方面,体现在对已有剂型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提高上,以最终确证其剂型选择和立题依据的合理性。
      在技术审评中,我们也将高度关注注册分类5的化学药品的剂型选择的合理性。对于申请临床研究阶段的品种,如申请人不能充分阐释立题依据的合理性,并设计出与其立题相适应的临床试验方案,审评时将不批准其进入临床研究。对于已完成临床研究申请生产的品种,如果所完成的临床试验不能支持其立题依据和剂型合理性的,审评时也不再批准其上市。对于已经获得注册分类5的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批件的,申请人应慎重考虑所改剂型的合理性,如果不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建议不再启动临床试验或者自行中止已开展的临床试验。
      以上建议是药审中心为切实落实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针对药品研发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建议,希望各申请人在研发中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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