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0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省市正式开展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制药行业带来了一缕冬日暖阳,打破了我国医药行业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式的管理模式,并为药品技术转让带来新的可能。
现有药品技术转让的方式
1.《新药证书》或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批准文号的,可直接提出转让。
2.没有《新药证书》的品种:
2.1整体搬迁,38号文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的情况下,原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可转至新址药品生产企业。
2.2生产线转让,38号文规定,因药品GMP新修订导致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放弃全部或部分剂型生产改造,这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可将其直接转让给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但有时间限制,注射剂等无菌药品是转让申请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技术转让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2.3控股转让,兼并重组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2.4厂外车间分离,食药监注函[2003]56号规定,厂外车间被独立为药品生产企业后,原在该车间合法生产的品种,在品种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仍然在该车间生产的,可按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的补充申请办理品种划转手续。
2.5买断经营权,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将药品技术包装成为独家商业化权利转让,受让方买断其药品经营权,达到“转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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