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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