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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打乱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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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批!156个生命领域实验室参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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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7-6 09:1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永川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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