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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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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14:5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生产日期的确定原则


作者:荀令君18  
来源:OurGMP


  其实生产日期的意义并不在于生产日期本身,而在于由生产日期确定的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


  从有效期的原则上讲:消费者希望生产日期定的越早越好,这样有效期就短了,用药就感觉更安全了,就跟买菜一样,消费者希望最好是买到当天生产的菜。


  而从生产企业角度讲呢则是希望将生产日期定的越晚越好,这样有效期相对就延长了,如果有库存,过期需要销毁的产品就少了。


  那么有效期又有什么什么来确定呢?


  --稳定性试验,那么生产日期的确定其实跟药品的稳定性有很大关系。


  【问】《药典》中规定有效期都是“自分装之日起”,所以,我认为我们平时所说的生产日期就应该是分装日期。这个有什么可争论的吗?


  【答】对此我的理解是生产日期必须定在分装日期之前,也就是生产日期最迟不能晚于分装日期,至于要多早我觉得其实无所谓,你甚至可以定投料日期为你的生产日期。


  【君君】生产日期的确定要考虑如下因素(以活性药用组分API为例):


  1、API是制剂生产中有药理活性的组分,即有药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区别于辅料)。


  2、药理活性的形成日期,就是其生产日期,习惯性的从投料开始计算的生产日期有失欠缺,因为几种原材料汇合在一起,并没有形成活性物质,只是在反应结束后形成了新物质,才具有药理活性。


  3、那么从形成新物质的那一天算生产日期可以吗?可以但是从结晶干燥日期开始计算生产日期其实更科学。


  只有晶体和母液以及残余的水分和溶媒分开,原料药才可以进行包装和稳定性留样测试等,才成其为稳定的物质,才可以称为生产日期。

沙发
发表于 2022-1-4 11:59: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陕西西安
生产日期应该在检验合格后,因为,稳定性试验是在全检合格后才算起始点的,药典的分装应为包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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