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广告是否应该一刀切的禁止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在宋亚辉看来,如此一刀切的禁止,“有点过度管制了。如果把邮件中的广告禁止得很干净,立法目的是什么呢?”
目前,163邮箱等底部一般都是携带广告的,“就个人体验而言,如果带有一点点广告,比如,控制在一行文字,其实并不太影响个人使用。”就宋亚辉了解,《办法》起草过程中,邮箱企业参与的比较少,“如果他们在场,可能会抗议。”
宋亚辉认为,邮件企业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其实是一种优惠式的商业模式,门户、搜索、购物网站等,其实都是有广告存在的。
禁止广告拦截、过滤是否会抑制创新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限制行为,比如,第一款就规定,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宋亚辉介绍,该款实际主要是大型广告公司的诉求,他们甚至提出一种新的权利,即广告的发布权,“发布广告是一种权益,政府不能总是限制,还应该保护,禁止别人以拦截、过滤等形式限制广告。”
比如,点开优酷视频,可能会有一定时间的广告,如果付费买会员就可以关掉,于是360等就曾设计浏览器,直接屏蔽视频广告,包括搜狗也曾设计过类似产品,一度引起纠纷。
宋亚辉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就提出“非公益不干扰”理论,即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应该干扰他人广告。
“看起来上述理论是有道理的,但实际可能有严重问题。”宋亚辉分析,360等绿色浏览器之所以受欢迎,其实得益于独特的商业模式,以前杀毒软件可以屏蔽,但要付费购买,360借助免费的浏览器、杀毒软件等,迅速壮大起来,假设上述规定出现在360浏览器之前,它还可能壮大吗?
“互联网广告的干扰、拦截,有一大部分可能是恶意的,但也可能包含了创新的要素。”宋亚辉介绍,《广告法》修订时,就有人提出要加上这一条,只不过后来没加,“这条其实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是没有反对意见的,因为征求意见大多是互联网巨头公司,禁止拦截、过滤等,对他们来说肯定是有好处的,因为维护的是既得利益。”
宋亚辉说,“反对的人只能是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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