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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临床试验批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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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发表于 2014-7-17 09:08: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1、批件名称沿革
2005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批件名称从“药品临床研究批件”改为现名,“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曾听有高人解释,药物与药品概念的不同;我却很关注从临床研究变为临床试验,残酷的撕下了注册临床试验温情默默的面纱,算作是药政管理部门对风险的揭示吧。直到现在知情同意书的用语方面,大家还是更愿意用临床研究来代替临床试验。原因吧,你懂的。
2、效期
药品临床研究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批件上的官方表述为“ 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批件作废。云云。)因为法规的关系,有效期从2年忽然变成了3年,延长50%的寿命,是不是有点随意性呢,多少有点儿。
3、实施的定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某项批准的注册临床试验实施前应在CFDA备案,现在最新要求为在临床试验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但对于如何算开始”实施“并无官方的定义。业界出于各种原因,按照自身的喜好对实施各自把握。
(1)以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批准作为实施标志:此为目前的主流认识。曾经几时,为了证明”实施“,友好的医院出具一份早期(早几年?)的批件,一度成为激活失效临床试验批件的常规操作。
(2)以SFDA备案回执为标志:申办者向SFDA备案且拿到了回执,该回执日期在有效期内。岗岗的
(3)其他较少见做法:以协调会照片、会议纪要、专家签到表为证,瞧,我们开始实施了,在设计方案了
4、临床试验登记新政下的批件有效期
可以肯定的是,借助伦理委员会批件来还魂的作法遇到了极大的困难。新的办法是什么呢?伦理照过,不过变成IIa或者其他变通方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嘛。
5、思考
药政管理部门界定临床试验批件有效期的立法本意是什么?从安全性、有效效、可及性以及上市必要性等考虑的吗?
那为什么从2年有效期变为3年有效期,一夜之间就可以了。既然这样,从3年变为N年有效有什么法理上的障碍呢?(事实上,10年前的批件一朝激活的说不定也有。祖国很大啊,什么样的奇芭都有。)
麻着胆子想一想,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不设有效期又怎么了?
(1)申办者要去筹资、评估方案,给他们一点时间怎么样?
(2)说不定有很多的临床前研究工作还要再完善一下,给他们一点时间怎么样?
(3)伦理委员会和研究者也不是吃素的,实施前他们也会评定这个项目从批准至今,科学性、伦理、可及性、必要性……,交给市场去解决,有何不妥?
(4)申办者要干的事情,是要按照CFDA的要求预登记、登记,让药政管理部门知道项目的状态。
沙发
发表于 2014-7-18 10:57: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西晋中
学习了,但说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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