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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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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1:0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长沙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5月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在我省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如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企业,一律纳入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
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三是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五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是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是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另外,《细则》还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一并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凡是确定为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均在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上的“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药品安全“黑名单”将转入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的“湖南省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社会公众可以进行查询。
《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具有重要作用。(来源:省局法规处)
沙发
发表于 2013-5-13 11:48: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看贴要回帖啊!~同志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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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13 13:21:0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这个资料很不错,楼主辛苦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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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13 14:53: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楼主,我是来打酱油的,谢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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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14 10:50:0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楼主,佩服!楼主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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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5-14 13:58: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成都
真心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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