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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模式”看基药招标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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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08:20: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来源:医药经济报 2011年06月20日
  以往,舆论更多时候是对“药价虚高”进行声讨,但最近以来,业界对“药价虚低”可能引发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虚高带来的是可衡量的经济负担,这种负担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的保险制度进行分担,通过整个社会的风险预防系统进行消化。而虚低可能带来的质量风险,则带有不可预测的生命风险。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就是对基层用药、廉价药信心的丧失,对基层医疗造成长期不良影响。
  不唯低是取
  自安徽基本药物招标模式后形成的“双信封”制度,确实为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与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创造了一整套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则。但由于在各地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其中的部分因素,如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衡量依据存在缺失,部分地区简单地将“技术标”衡量为“通过标”,将“经济标”理解为“价格标”,在一些地方甚至唯低价是取,这是不正常的。
  质优价廉是所有人追求和希望获得的结果,包括消费者也包括企业。于消费者,质优价廉的利益关系不言而喻;于企业,质优价廉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只有实现了质优价廉,才能让更多的患者使用,企业就可以不断扩大市场。药品本身的生命周期,也在促使其上市后逐步走向大众。
  与此同时,质优价廉的目标要在医疗领域实现却很艰难。历史经验证明,医疗总费用总是在上升的,原因何在?第一,疾病的治疗和药品永远是互动的关系,双方都在不断升级,而疾病的升级速度永远快于人对解决其所创造的药品和手段的速度;第二,医疗费用的上升事实上反映的是人生命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生活品质不断上升的客观要求。在任何历史时期,对健康的追求永远是人最基本的追求,这一点永远都不会改变;第三,人的生命周期即寿命在不断增长,用以维系生命的药品的需求量也会越大。
  当质优价廉目标的实现在实际医疗行为与活动中存在困难和矛盾时,质优和价廉,究竟应该先实现哪一个目标?
  从短期行为和直接数据上分析,价廉的目标最容易达到,完全可以通过设计与中国医药产业布局相符的制度来实现。当通过制度设计形成一个竞价系统时,往往可以促使企业在基药价格上展开竞争,最终获得满意的价格。
  质优的目标却是隐性的,很难在短时间内用数据直接体现,是来自消费者的综合感受,需要一段时间的制度运行才能见成效。这种综合的感受和对基层医疗的信心,才真正决定了基层患者能否留在基层就医,决定了我们设计和实施的基本药物制度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
  平衡质优价廉与优质优价
  另一方面,在基层医疗中,质优价廉和优质优价如何平衡也是我们必须考量的。
  价格永远是相对的动态概念,在一定区域内较少人使用的高价药物,换一个区域就可能是很多人使用的普通药物;在一定时期内普遍被认为昂贵的药物,到了另一个时期,由于人民收入水平提高,物质条件改善,就可能是普遍使用的普通药物。我国最突出的国情之一就是发展不均衡,集中表现在区域不均衡、城乡不均衡,这种不均衡导致了各消费领域的巨大差异。反映在医疗领域,就是医疗水平和用药水平的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各地在遵循基层医疗发展的全国性大原则的基础上,需要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制度安排与设计。
  回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通过制度设计发展基层医疗的根本目的究竟是什么?
  通过设计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模式、建立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等一系列的制度根本,是为了让患者留在基层就医,解决人民群众的“看病难、看病贵”。既然是以这个目标为根本,就必须考虑并尊重人民群众的客观感受和用药习惯,在制度设计和安排过程中充分地反映。
  今年5月底,上海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中标结果正式对外公布。在这份对外公布的结果中,包含许多外资或合资企业的中标品种。这个结果令人惊讶。但如果对结果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不难发现,结果再正常不过,也符合上海基层医疗的现实。
  作为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上海的医疗水平和基层用药水平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大截,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有一次在上海坐出租车,笔者曾和出租车司机聊天时了解到那个司机患有糖尿病,由于职业习惯,笔者很自然地问他长期使用的是哪一种药品,他的回答让笔者非常惊讶,那是一家知名外企的降糖药。这是一个小的佐证。上海的综合医疗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和经济水平发展程度较高,直接致使这个地区用药水平保持在较高程度。而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的设计忽略了这一现实,完全将价格作为唯一的衡量因素,进而将原有的部分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可以获取的药物逐出市场,显然将违背基药制度设计的初衷。
  除了对基层现实情况的考虑,上海基药招标的实践在一些方面也很有特点,比如他们的的综合评价体系,以及在利益博弈中的均衡机制。
  所谓综合评价体系,就是采用定量综合评价,由质量、信誉与服务、价格几方面组成评标要素,并实施重视专利药品的分类评审,避免出现单纯的价格竞争。博弈的妥协机制,则指在价格的最终确定过程中,对于部分确实在质量、品牌等方面非常突出,但价格相对较高的产品与相关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这种机制让企业更有积极性参与市场竞争,也使正常的游戏规则长期维持下去。
  当然,“上海模式”在目前来看依然只是上海的模式,并非是通行全国的普遍模式,毕竟这个地区的特殊性很强,其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都与中国绝大多数地方差异大,而“上海模式”中的部分因素和特点应被关注,是其他地区在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时值得借鉴的。
  (作者系某大型生物医药企业政府事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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