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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8号令之附件2第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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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15:1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

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此处“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此类证明文件,需要标明生产产品的名称么?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5-6 15:16: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
iso是对产品和服务的
那关于这部分的,是否必须表明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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