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智论坛

查看: 65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药监局明确眼用制剂等实施新版GMP期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题
发表于 2012-5-14 14:0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考虑到眼用制剂的特殊性,特规定: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 GMP要求。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和原料药均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论坛规则|(渝)-经营性-2021-0017|渝B2-20120028|前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药智论坛 ( 渝ICP备10200070号-7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4459号

GMT+8, 2024-5-16 06: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