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经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3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应予以注销。
经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3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注销条件,予以注销(详见附表)。现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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