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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些药品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可得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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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7 19:31: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范奖励资金发放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对现行规定作出相应修订。




通知指出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食品安全方面或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最高奖励30-50万
通知指出,奖励状况与案件的轻重有直接关系。

一般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特别重大贡献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自治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细则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规范奖励资金发放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食品安全方面或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公署)应当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且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自治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七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稽查执法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国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依照国家《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查证属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委托他人填写奖励申请表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见附件1、3)。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填写奖励申请表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条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对奖励主体资格、举报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举报奖励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举报人(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奖励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奖励决定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按照本《实施细则》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领取奖金(见附件4-6)。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金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特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形式。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对匿名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负责案件办理及奖金兑现事宜。专人为2名该案件的办案人员,由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依据所举报案件的类别或者性质指定。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举报奖励的专人应当对匿名举报信息保密。
匿名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决定书,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与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专人约定的身份代码和稽查执法部门专人给予的特定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向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稽查执法部门专人约定的身份代码和特定密码、举报内容等。
第十四条 举报奖金的发放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3日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加下载见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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