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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199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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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1:55: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朝阳
本帖最后由 aahhui 于 2011-3-22 10:08 编辑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 (1999年11月19日)


  为规范非处方药药品的管理,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如下:

  一、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已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并通过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的专有标识,也
可用作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其管理规定。

  三、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
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非处方药药品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证书》之日起12
个月后,其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上必须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未印有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非处方药药品一律不准出厂。

  四、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以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在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的坐标比例和色标要求使用。
五、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红色和绿色,红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药
品,绿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

  六、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药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标签
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单色印刷时,非处方
药专有标识下方必须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应与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
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坐
标比例使用。
  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印有中文药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的一面(侧),其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七、违反本规定,按《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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