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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批药新增修订说明!部分人群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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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3 22:42: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11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修订活血止痛胶囊等口服制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的公告。






公告内容中指出: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活血止痛胶囊等口服制剂(片剂、散剂、软胶囊剂、胶囊剂)药品说明书【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活血止痛胶囊等口服制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0年1月10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应当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活血止痛胶囊等口服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项应增加: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二、【不良反应】项应增加: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
消化系统:恶心、呕吐、嗳气、呃逆、腹痛、腹泻、腹胀、纳差、口干等。
皮肤:皮疹、瘙痒等。
神经系统:头痛、眩晕等。
其他:过敏或过敏样反应、发热、寒战、心悸、潮红、呼吸困难、水肿等。有过敏性休克、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血尿、月经过多等个案报告。
三、【禁忌】项应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增加:
1.本品建议饭后服用。
2.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
3.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4.服药期间注意监测肝生化指标,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5.应避免与其他有肝肾毒性药物、抗凝药物、抗血小板聚集药物联合使用。
6.有出血或出血倾向者慎用。
7.过敏体质者慎用。
8.尚无儿童使用本品的安全性研究证据。

活血止痛胶囊等口服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增加:
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
恶心、呕吐、嗳气、呃逆、腹痛、腹泻、腹胀、厌食、口干、皮疹、瘙痒,头晕、头痛、眩晕、过敏或过敏样反应、发热、寒战、心悸、潮红、呼吸困难、水肿等。有过敏性休克、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血尿、月经过多等个案报告。
三、【禁忌】项应增加:
1.肝肾功能异常者禁用。
2.6岁以下儿童禁用。
3.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四、【注意事项】项应增加:
1.本品建议饭后服用。
2.当使用本品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停药并及时就医。
3.儿童、经期及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应避免与其他有肝肾毒性药物、抗凝药物、抗血小板聚集药物联合使用。
5.服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6.有出血或出血倾向者慎用。
7.尚无儿童使用本品的安全性研究证据。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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