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智论坛

查看: 130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抗生素药物分类能阻止滥用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题
发表于 2017-6-23 10:0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6月初,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基本药物清单中,40年来首次将抗生素类药物分类为:“可广泛使用”“谨慎使用”及“可保留使用”三类。
  
  “可广泛使用”的抗生素包括用于治疗各类普通感染的药物,如治疗肺炎的阿莫西林等,使用这类药无特殊场景、时间限制;“谨慎使用”类是针对少数感染的首选或次选药物,如常用于治疗膀胱炎、细菌性鼻窦炎和细菌性支气管炎等上呼吸道感染的环丙沙星,这类药今后应大幅降低用量以避免增加耐药性;“可保留使用”类包括用于治疗肠胃炎的黏菌素以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等,只应用于最危急的情况,如多重耐药菌感染危及生命,其他药物都已失效后,作为最后的治疗手段。
  
  世卫组织称,这次对抗生素类药物的修订,目的在于确保患者在需要使用抗生素时有药可用且对症下药,以优化治疗效果、减缓病菌耐药性的发展、维持作为最后治疗手段的“终极药物”的有效性。实际上,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一场抗生素滥用阻击战。
  
  所谓抗生素滥用,是指不依据抗菌谱、大剂量、长期、无原则使用抗生素。据世卫组织统计,每年全球约70万人死于“超级细菌”等耐药菌感染,23万新生儿因此不治夭折。世卫组织纽约办事处主任娜塔·梅纳伯德曾经在记者会上表示:抗生素耐药性不断增加可能是当今全球医疗界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如果不采取措施,到2050年,这一问题可能导致每年上千万人死亡。
  
  实际上,从2005年起,原卫生部就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阻击抗菌药物滥用的主战场,开始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2015年8月1日,卫计委又正式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抗菌药物管制。然而,这场需要全社会参与的抗生素滥用阻击战,进展并不理想。
  
  首先,由于我国医药知识普及程度不够,国民对医药知识相对贫乏,即使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的人士,对医药卫生知识也有一定局限性,易受药商促销广告宣传的影响,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概念不清。加上去医院找大夫开药,可能费时费钱,还不如直接到药店,找诊所输液方便。这就使抗菌药滥用有了市场。一些患者盲目追求使用“高级”抗菌药,甚至因为医生不使用“高级”抗菌药而引发医患纠纷。因此,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纠正错误用药观念、用药行为和用药习惯尤为重要。
  
  其次,抗生素药物属于处方药,一般不能在社会药店自由购买,如果需要须出具凭医师处方和病历卡。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哪个药店会主动将购药者拒之门外?很多药店为了应付检查,会准备一些空白处方,患者购药时由药店店员填写处方。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看到药监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联手,将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名在药店进行备案。这样如何辨别处方的真伪?如何限制抗生素的自由买卖?即使发现有假处方买药,也难以监督查处。另外,对药店的执法监管,CFDA是执法主体,但医师处方权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两个部门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作出社会药店只能销售“可广泛使用”抗生素的规定应该不难,监管起来也容易。
  
  第三,时下输液是抗生素滥用的主要途径,据2009年统计,我国医疗输液104亿瓶,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用了8瓶,远远高于国际上2.5~3.3瓶的水平。新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规定很好,问题是监督管理并没有落实到位。
  
  第四,养殖业大量使用抗生素问题更大。把抗生素加入到饲料和兽药中,用于家畜、家禽、水产品,这些抗生素在动物体内无法得到降解,长期使用会形成残留。世界卫生组织和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得出的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养殖业使用抗菌药物有可能引起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的升高。尽管农业部**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规定,但养殖户滥用抗生素的现象依然难以监控。除了法规不够健全,监管人手少,而养殖者多且松散,难以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每批上市的禽畜类肉产品都进行抗生素残留等检测也很难做到。即便检查到养殖者违规使用抗生素,处罚措施一般也是批评教育和罚款,威慑力度不够。
  
  综上,抗生素滥用阻击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才能筑起阻击抗生素滥用的稳固防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论坛规则|(渝)-经营性-2021-0017|渝B2-20120028|前往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药智论坛 ( 渝ICP备10200070号-7

渝公网安备 50010802004459号

GMT+8, 2024-5-3 04:46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