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经济报
说起氯氟烃(CFCs),不得不提起《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加入议定书。根据议定书,2007年1月1日,我国削减CFCs冻结量的85%(冻结量即1995-1997年这三年CFCs的平均生产量和消费量);2010年1月1日完全停止CFCs生产和消费。 实际上,环保部门已经提前在2007年就对氯氟烃(CFCs)物质说“不”。根据2007年5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任何企业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将氯氟烃作为清洗剂使用。自2007年9月1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和零售商在内的所有流通企业)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气雾剂行业包括普通气雾剂行业和药用气雾剂行业。普通气雾剂行业在1997年底已完成了CFCs淘汰。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替代技术困难,药用气雾剂行业是最后一个开展CFCs淘汰的领域。CFCs作为药用辅料的药用吸入式气雾剂(MDI),曾属于可以申请用途豁免的范围,但今后被淘汰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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