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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列回春丸、胃痛宁等药品医疗器械上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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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6:1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来源:城市晚报

近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2016年第一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14起案件,吉林省内多家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上“黑榜”。


吉林省宏安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式)”(批号:2014032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连接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式)”(批号:14082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连接座”项不符合标准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罚款。


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回春丸”(批号:20140326)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辽源市百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糊精”(批号:13012101),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微生物限度”项不符合规定,违反《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通化民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胃痛宁”(批号:131202、140102、140201),经厦门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微生物限度”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使用不符合规定药品包装材料,并对其生产的“复肾止红胶囊”等17个品种进行抽样;在抽查检验中,该医院生产的“复肾止红胶囊”(批号:20150301)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松原市宁江区星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复方甘草片”(批号:120302)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吉林省龙宇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诺氟沙星胶囊”(批号:A130500125),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白城市天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地巴唑片”(批号:A130103),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公主岭市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企业销售疫苗的行为,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吊销疫苗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通化市熠乐大药房销售的“复方丹参片”(批号:111103),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长岭县人民医院使用的“氯霉素滴眼液”(批号:20130116),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吉林市中心医院使用的“异烟肼注射液”(批号:1301062),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使用的“柴胡”(批号:140210),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和“杂质”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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