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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5: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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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二. 结果方面
当侵权产品购买完成后,就需要再次确定该产品的销售方和生产方,尤其是生产方的信息,这是取证后的核心问题。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打专利侵权官司必然会追求从源头上阻断侵权行为,即打击对侵权产品的生产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定产品的生产方?
1根据销售者所提供的产品来源确定产品销售方,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借助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质监局等行政力量的协助。
2产品及其外包装上所显示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确定产品生产方,但这些信息有时并不完整(如厂名并非全称、厂址只是模糊地址),这时就需要与其他信息相印证来确定产品生产者。
3产品及其外包装上所显示的商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4产品外包装上的其他信息,如自称申请了专利的专利号、股票代码,行业荣誉称号等信息,查证这些信息同样可以佐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
本文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常见的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入手,讨论原告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如何事先选择和确认侵权方,以确定日后提起侵权诉讼的被告信息,主要是侵权产品生产方的信息。笔者结合自身参与代理的案件所遇到的问题,权作浅显的讨论,以期解决打专利侵权官司,可以告谁,该告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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