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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7-17 13: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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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从其他角度很难说明到底通用名包含制剂没有,但是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只提到了药使用通用名,但是没专门提剂型。但是我们知道开处方肯定是要写剂型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可以认为办法中默认通用名是含了剂型的,否则第六条就回说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加一个剂型在里面。处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就是说一品双规。同样从处方管理办法中来看的话,只要不是办法本身有问题,那么同一个办法里,不可能一个词汇有多种理解吧,所以我认为可以理解为通用名含了剂型。不同文件中理解又是另一回事了。当然还有一种理解,通用名称不含剂型,但是通用名称药品含剂型。但是仍然解释不了第六条中不提剂型的问题。这是理解问题,但是从管理角度,从严不会错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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