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临床药理学的任务
2.1 新药的研究与评价
新药的研究过程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实验药理、临床前药理和临床药理。在许多国家,新药上市都必须呈报临床前药理、毒理和临床药理研究资料。我国从85年7月1日起,按卫生部《新药审批崐办法》规定,各类新药的呈报资料中必须有临床药理研究结果。新药的临床药理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新药临床试验,分四期进行。Ⅰ期临床试验以健康志愿者为受试对象,一般为20~30人,研究新药人体耐受性与药代动力学,为Ⅱ期临床试验提供安全有效的合理试验方案。Ⅱ期临床试验以病人为试验对象,一般10~100例,进行新药与对照药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详细考察新药的疗效、适应症、不良反崐应,对其安全有效性作出确切评价。本期结束后,即可将临床试验结果及临床前药理研究结果汇总,向药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Ⅲ期临床试验为扩大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在多家医院或全国范围内进行,有的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目的是在较大范围内对新药的疗效、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行评价。Ⅳ期临床试验为上市后临床试验或称上市后药物监察,目的是对已在临床上广泛应用的新药进行社会性考察,发现推广应用后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和发现新的治疗用途,重点是新药的不良反应监察。此外,还包括未能在上市前进行的某些特殊病人的安全有效性考察,如新药在老年人、幼儿、孕妇、肝肾功能异常等病人的临床试验应在肯定新药安全有效并已批准上市后进行(专用于老人、小儿或终止妊娠等新药除外)。以上为英、美等国家的四期分期法,我国通常分三期,其中Ⅱ期相当于国外的Ⅱ、Ⅲ期,我国新药上市后的Ⅲ期试验相当于国外的Ⅳ期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