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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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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4:5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渝中区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  


                                                      2011年07月2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确保产品食用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第16号公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保健食品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申请人应当申请使用枸橼酸三乙酯、三乙酸甘油酯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物质,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者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申请人应提供包衣配方具体成分、包衣原料使用及用量依据、每日安全用量,以及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研究资料、稳定性试验报告、三批中试生产验证资料和产品自检报告等资料。申请从配方中去除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不需提供包衣原料每日安全用量。

  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资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技术审评。经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认为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同时收回原批准证书。相关时限要求参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新产品注册的有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沙发
发表于 2011-8-15 15:20: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渝中区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完全可以替代的,有些人祸还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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