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是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更是打好无菌药品实施工作攻坚战的重要之年。去年省局对各地实施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到位问题仍较突出,个别地方畏难观望情绪还比较浓厚,总体推进工作较缓慢。各地药监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把握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加快推进实施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升级转型,提升我省药品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对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就我省加快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实施工作组织领导 按照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GMP实施工作,力争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在实施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局成立新修订药品GMP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安监处,负责全省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认证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积极支持审评认证中心选派GMP检查员,统一有序地抓好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妥善解决重组兼并、品种转移等过渡期间的善后问题。各地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辖区内企业认证规划应于2013年3月1日前上报省局。 二、全面加快实施工作步伐 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国家局、省局多次重申,实施GMP工作标准不降低、时限不延长,到期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坚决停产。各地药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抓好实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实施药品GMP工作作为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应亲自过问亲自抓;要建立“抓、推、帮”工作制度,当好总体实施的抓手、科学实施的推手、企业实施的帮手,全面落实抓点、连线、扩面,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的工作思路;要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切实担负起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加快申报,卡位申报,错峰申报,避免扎堆申报,准确把握申报与认证检查的时间节点,实现各环节的无缝对接,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实施工作。 (一)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工作目标:2013年6月30日前,力争在产企业半数通过认证;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无菌药品在新修订药品GMP条件下生产。 (二)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工作目标:2013年12月31日前,力争60家企业通过认证,总体进度达到15%;2014年12月31日前,力争190家企业通过认证,总体进度达到50%;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药品在新修订药品GMP条件下生产。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新修订药品GMP要求达到“4个完成”:完成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成必要药品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完成管理软件建立、更新、验证和试运行,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和软件的员工培训。 (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过程中实行“两书一报告”制度,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间的药品质量安全责任书、企业承诺加强实施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承诺书、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实施进展情况的定期性报告。责任书与承诺书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实施进展定期性报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 三、实施中应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或厂外生产地址独立为新药品生产企业及品种转移应按四部局《通知》及省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1〕62号)执行。 除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外,过渡期间企业新建、改建生产车间,尚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的企业,可按《关于贯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意见》(川食药监安〔2011〕26号)的规定申请延期认证。 (二)中药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其他中药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提取车间建设并通过GMP认证。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不具备提取能力的或提取能力不足的,企业应按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文的要求提出中药提取车间的建设方案和具体时限,经省局备案后,可继续申办提取委托。同一品种受托方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同一品种不得将提取和制剂工序分段委托。 2013年起,中药生产企业申报新修订GMP认证的,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认证范围包括中药前处理、提取车间的,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中予以标注。 除中药无菌药品提取车间外,经省局批准,集团内中药生产企业可共用一个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中药生产企业之间达到绝对控股,或不同中药生产企业由同一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绝对控股的,可参照集团执行。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完成全部项目的检验。 过渡期内,除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外,在具有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地理位置接近或位于同一地址的园区内、检验仪器设备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集团内部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共用大型检测设备,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1〕51号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委托检验的形式办理备案手续。 (四)新建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原址或异地改造的,企业应书面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报告。改造期间,企业全厂或部分生产线停产时间6个月以上的,停产或恢复生产前应向市级药监部门报告。 企业改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现状及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认证。 (五)企业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系统,完成相应研究和验证工作。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由省局备案,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由市级药监部门备案。 已按注册管理要求另行申报的,企业无须申报备案。企业改造后同时申报备案与认证的,应在申报资料中说明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豁免现场检查、直接予以备案。 (六)2013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配备关键人员。关键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任。企业任命或变更关键人员后,应在15日内报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报GMP认证时,应详细列出具备生产及检验能力的品种。认证后新增饮片品种的,必须具备相应生产和检验能力,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增加。 (八)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等许可证、证书遗失的,企业应在《四川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并于登载期满1个月后向省局申请补办。 (九)上述规定中的备案事项,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告,并每半年抄报省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 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反馈省局。 2013年1月24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