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叶凡 于 2013-1-28 09:21 编辑
关于转发食药监办安〔2012〕146号文件切实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鄂食药监办文〔20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监督检查和相关资质备案工作,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制备行为。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报告收集汇总后,分别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此次监督检查总结和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 菡 027-87253508 省卫生厅 熊国平 027-87823100 附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监督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元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