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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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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10: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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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重庆
实质审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书条款的认定
即使是强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我们也发现,很多条款非常细微、琐碎,与食品安全几乎无关。就像钟表师傅校对时间误差一样,法官也需要在司法中“校对”法律的误差,充分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去解读法律。如违反的强制标准与食品安全要求无直接、密切关联,也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能仅以一点标签瑕疵违反强制标准,就适用十倍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未按照规定标示营养素小数点后的部分,如脂肪含量未按规定标注到0.1克,仅标明到整数位。
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蛋白质的修约间隔为0.1克、脂肪为0.1克、碳水化合物为0.1克、钠为1毫克、维生素A为1微克,维生素C为0.1毫克,维生素D为0.1微克,维生素E为0.01毫克,维生素B1、B2、B4、B12均为0.01毫克,生物素为0.1毫克,钙为1毫克,碘为0.1微克,镁为1毫克,锌为0.01毫克,硒为0.1微克。
裁判文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744号(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新《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瑕疵的问题做出了完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即使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用“且”这个关联词说明,标签瑕疵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同时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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