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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误“平喘益气颗粒”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国药典中发〔2011〕174号
更新日期: 2011年6月16日 下午4: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平喘益气颗粒”新药转正标准(标准编号为YBZ09112005-2009Z)。经我委核查,该标准【含量测定】项中的对照品溶液的制备中“置25ml量瓶中,加甲醇溶解”应更正为“置25ml量瓶中,加甲液溶解”;供试品溶液的制备中“离心,弃去上清液”应更正为“离心,倾取上清液”。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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