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的了解我国新的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面临的障碍,促进有关部门做好此类报告工作。方法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了解国内外对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此类报告工作存在障碍的成因。结果与结论社会发展阶段制约、报告主体认知度低、制度不健全、报告途径受阻等是这类报告比例偏低的根本原因,需要从以上方面着手改善。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新的和严重的,障碍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与监测工作越来越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视,它为评价、整顿和淘汰高风险药品提供临床依据,为临床安全用药提供指导,是药品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ADR报告是进行ADR分析评价的基础,其中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数量及比例是影响ADR报告系统敏感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虽然我国ADR报告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WHO)每百万人口200-400份的要求[1],但是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远低于WHO规定的30%的标准[2],导致警戒效能不强,难以满足利用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药品风险管理的要求。 1
新的和严重的ADR概述 1.1
新的ADR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简称《办法》)[3]规定:新的ADR是指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WHO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指南》(简称《指南》)中[4],新的ADR(unexpected adverse reaction)即“意外的ADR”,是指“该不良反应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药品标签或上市许可中未描述到,或即使与标签中提到的不良反应在症状上和病理学上相关,但是又由于更严重和更具有特性而有所不同”。按照此定义,假如标签中仅仅提到了肝酶上升或肝炎,肝坏疽就是意外不良反应。该定义比我国的相关定义更为全面和严谨。 1.2
严重的ADR/ADE 《办法》中指出:“药品严重ADR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WHO的《指南》定义了严重不良事件(AE)的情形:指在用药物治疗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的医疗事件,与药品本身不一定存在关联,而严重不良事件的情形除了不包含“致癌、致畸”,其他则与《办法》中严重ADR的情形基本相同。WHO认为,在进行ADR/ADE报告时,往往都是可疑的(suspected)ADR,所以定义“严重AE”更符合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 1.3
报告新的和严重的ADR/ADE的意义 该《指南》还指出:若通过多份报告发现病例报告事件与某药品之间有必然联系,且是先前未知或未被描述过的,那么我们便获得了一个有效“信号”(Signal),ADR信号的获得取决于AE的严重程度和报告中所含信息的质量。可见,已知的ADR报告并不是一个有效的信号,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才是有效预警信号的来源。 药品上市后,某些未知或严重的ADR不容易被发现,其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威胁更大,一旦发现这类新的和严重的药品安全隐患,便需要重新对药品的风险/效益进行综合、定性或定量评价,以确定采取何种控制措施。对上市药品采取警示、修改说明书、撤市等措施,往往都是因为在ADR监测中发现了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5],因此这类报告是ADR监测系统最需要关注的。 2
我国新的和严重的ADR/ADE报告现状 2.1
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于新的和严重的ADR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第十五条规定: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ADR;第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在我国首次进口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ADR,代理商对进口药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ADR要在一个月内报告至国家ADR监测中心。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对于意外且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时限也都是自发现之日起15个自然日之内;澳大利亚甚至要求报告主体在72小时之内报告严重的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6]。 2.2
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现状 2.2.1
病例报告的实际范畴 由于实际工作中ADR监测中心收集到的报告大都是可疑病例,因此WHO要求的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比例显然指的是可疑的报告比例。不合格药品或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严重报告虽然不属于ADR监测的范畴,但却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报告系统之中。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扩大了ADR监测的内容,明确只要是使用药品期间发生的问题都可以上报。例如美国的自愿报告系统就是这样。 2.2.2
我国新的和严重ADR病例报告比例偏低 WHO认为,成熟的ADR监测系统中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应达到30%以上。而2009年我国新的、严重的ADR报告比例仅为14.8%[7]。笔者通过查询部分省份的ADR监测中心网站,发现不同地区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也有所差别。例如:广东省清远市2010年第一季度的比例不到10%[8];同年,江苏省前三个季度的比例为16.1%,但有部分城市接近30%的标准[9]。 就不同省份进行总体比较,发现参与在线呈报单位数越多的省份,报表数量越高,新的和严重的报表所占比例也越高。但就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比较,某一地市参与在线呈报单位数越多,报表的数量不一定越多,新的和严重的报表数量也不一定越多。从江苏省的统计报表中还可发现,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大部分城市新的和严重的报表比例普遍低于经济相对滞后的苏北大部分城市。 由此笔者推论:并不能单纯根据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高,就判定该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做得更好。参与在线报告单位数量整体偏高的省份,反映出其对ADR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较高,报告主体对ADR报告的认识较全面,因而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数量相对较多,比例也较高。另外,行政区域内医药产业整体成熟度、人口数量与此类报告的数量也存在一定的正相关。而在同一省份内,由于报告主体的认知度、相关部门对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差异不显著,因而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存在差异则反映出不同地市的新的和严重的ADR/ADE发生的实际概率和合理用药水平的差异。 3
我国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障碍分析 3.1
来自医疗机构的障碍 3.1.1
医务工作者对新的和严重的ADR难以判定 我国目前占据比例最大的报告主体是医疗单位的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机构中,医师的业务量大,对ADR监测难以投入较多的精力;同时由于缺乏药学专业知识,在患者发生ADR后难以在短时间内用临床医学、药学知识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新的或严重的”。除医生之外,护士也是重要的报告者[10],但护士同样对ADR性质存在判定障碍,误报的可能性较大。而药学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但我国医疗机构大多数药学专业人员长期以来主要负责药物制剂的配制及药品采购和分发工作,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参与度不高,难以发挥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 3.1.2
严重ADR报告工作与医疗机构的利益相冲突 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不足而使其具有趋利的特点,形成了“以药养医”机制,医师习惯于开大处方,患者的用药风险则不被优先考虑,不合理用药情况较发达国家严重。2009年,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收集的深圳市6268例药品不良反应中,有29.74%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11]。可见,上报ADR在一定程度上会暴露出医疗机构的不合理用药问题;尤其当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时,现场核实和调查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态对医疗机构利益的影响,为院方增加困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体制下,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无法直接行使行政处罚,在追究由谁来承担严重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时,又缺乏专业化的认定程序,因此新的和严重的ADR报告工作难以得到医疗机构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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