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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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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0:1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长沙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2100
  各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市药监局直属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各医疗机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医疗机构应允许门诊患者外购药品,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指导患者正确外购药品。
  (一)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用药知情权和外购药品意愿,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儿科处方、蛋白同化制剂(不包括胰岛素)和肽类激素外,允许门诊患者持医师处方自愿到我市药监部门依法许可的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内容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购药品的处方有效期为医师开方当日。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医疗机构应在处方背面统一印制提示患者如何正确购买药品、正确使用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等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将另行制订)。
  (四)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颁行的信息交换标准,将门诊患者持处方外购药物的处方电子信息提供给信息系统通过认证的零售药店。
  二、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加强人员配备、药品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药品安全。
  (一)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须具备经营许可资格,应能配齐医疗机构处方用药的药品,以便为购药患者提供调剂服务。经营药品范围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的购进、储存、在库养护、销售以及药学服务等行为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二)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鉴别处方真伪并审核、调配和核发药品;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说明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时的症状及处理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替换处方所列药品。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或经处方医师重新开具处方,方可调配。
  (三)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记录并保持完整的购销记录,包括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以及调配的处方笺,保存期限与医疗机构保存的期限相同。
  (四)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加强并完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鼓励药店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处方信息共享平台。
  (五)提供患者凭处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及时向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分析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三、相关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医疗机构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医疗机构落实取消药品加成相关政策,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指导门诊患者凭处方外购药品,促使医疗机构不断加强药事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和安全。促进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向零售药店公开,以便核对医师开具的处方信息。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药店的监管,保障药品流通秩序和处方调剂质量与安全,加强分类管理,并将药店资质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方便患者查阅。加强药店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监管。依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及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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