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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药品标准中有关内容的函国药典化发〔2012〕202号 更新日期: 2012年4月28日 上午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标准编号为WS1-(X-046)-2001Z-2011,据有关单位反映并经我会核实,予以勘误如下:
一、“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标准【检查】项中的“释放度”项有误,应更正为:
释放度1(规格:75mg) 取本品,照释放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 D 第一法),采用溶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 C 第一法)的装置,以水900ml为释放介质,转速为每分钟100转,依法操作,经2小时、4小时与8小时,分别取溶液10ml,并即时补充相同温度、相同体积的释放介质,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2ml,置10ml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A),在276nm的波长处分别测定吸光度;另取双氯芬酸钠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5μg的溶液,同法测定。分别计算每片在不同时间的释放量。本品每片在2小时、4小时与8小时的释放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30%~55%、50%~80%与80%以上,均应符合规定。
释放度2(规格: 0.1g) 取本品,照释放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 D 第一法),采用溶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Ⅹ C 第一法)的装置,以磷酸盐缓冲液(pH7.4)900ml为释放介质,转速为每分钟100转,依法操作,经2小时、6小时与12小时,分别取溶液10ml,并即时补充相同温度、相同体积的释放介质,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2ml,置10ml量瓶中,用磷酸盐缓冲液(pH7.4)稀释至刻度,摇匀,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Ⅳ A),在276nm的波长处分别测定吸光度;另取双氯芬酸钠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磷酸盐缓冲液(pH7.4)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20μg的溶液,同法测定。分别计算每片在不同时间的释放量。本品每片在2小时、6小时与12小时的释放量应分别为标示量的15%~40%、40%~70%与70%以上,均应符合规定。
二、“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标准【规格】项有误,应更正为:(1)75mg (2)0.1g。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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