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品注册的角度来讲,无论是新药、仿制药,或是中药、化药、生物制品,都离不开标准物质的使用。然而许多注册人员甚至是一些新入行的研发、质量人员往往不能够正确区分“对照品”、“参考品”、“标准物质”等一些相近的概念,而一些文献对“对照品”概念的混用,也给参阅人员造成一定的误区,另外中国药典对于不同类别药品的标准物质的定义又有细微的差别,标准物质的混淆对药品研发和注册造成不良的影响。
随着我国正式成为ICH((国际协调理事会)的成员国,近年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药典》等相关法规及指导原则的修订和更新,无论是从法律规范层面还是技术要求层面都对标准物质的使用有了更高的要求,以下从注册的角度对标准品的分类及技术要求做了分类整理:
01 标准物质的分类
1.1参照2020版中国药典对标准物质进行如下分类:
1.2参照ICH标准物质的分类
02 注册申报中的资料要求
2.1 化学药品 一般要求:所用的对照品或标准品应具有合法来源及来源证明,若为工作对照品,应有完整的标化记录,并在效期内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结构确证若用到对照品,应说明所用对照品来源、纯度及批号;提供具体的研究数据和图谱并进行解析。详细要求参见《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 药典对照品:提供购买的证明资料、样品照片、标签复印件,并明确来源、批号、纯度等信息。
- 外购对照品或者自制对照品:提供相应的来源证明材料(或制备工艺、检验报告)、结构确证资料、质量标准、含量和纯度标定过程等。
2.2 中药 2.3生物制品 2.3.1 治疗用生物制品 一般要求:提供质量研究资料及有关文献,包括参考品或者对照品的制备及标定,如果非1类新生物制品需提供与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同类产品比较的资料质量研究的相关图谱应清晰、完整,结构确证的相关图谱应加盖公章。
2.3.2 预防用生物制品 对于生物制品国家生物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的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要求。
03 CTD格式对于对照品的要求
对于国家局公告中应按CTD格式注册申报的品种,还应参照《人用药品注册通用技术文档-M4》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要求,将涉及到标准物质的信息列到相应的模块中: 需要说明的是如适用,在3.2.S.5中涉及的对照品可在3.2.P.6 中交叉引用。所有其他对照品的信息均应纳入3.2.P.6中。
从现场核查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分析方法开发及验证中、实际样品检测中还是稳定性研究中所用的标准物质都应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发票、订购合同或赠与证明等),并且应与申报资料具有一致性(来源、批号、规格)。如为工作对照品,应有完整的标化记录,且保证在效期内使用;应有与实际使用的记录相吻合的标准物质的接收、发放、使用记录或凭证(台账);对标准物质的贮藏条件应于说明书保持一致。同时要保留标准物质的包装(瓶、盒)和标签,这也是一些研发型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以上是从注册人员的角度对标准物质的要求整理,如有不足之处,还请同行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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