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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续约,竞价依旧火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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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2 15:14: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近日,业内传出一份《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衡接续,文件提出坚持带量采购方式、分类设定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等6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且原则上约定采购量不低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比例维持稳定。


其中,“原则上”这几个字眼尤为引人注目。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弃标?又会否带来大范围的企业弃标行为?春诺生物总经理李长城为笔者解答道,这些字眼的出现,也是对双方的约束,既给了企业量的保障,也给了价格浮动的空间。企业应该学会运用,而不是一味地趁机弃标。企业也清楚弃标意味着什么,而且议价不一定就是压价,也可以根据市场及成本核算涨价。所以,并不会发生弃标潮。


知名战略营销专家史立臣则表示以往各省的招标就是“只议价、不带量”,只降价不保量于企业而言毫无益处,因此规定不得“只议价、不带量”也是为了激发企业参与续约的热情。“原则上约定采购量不低于上一年度”便意味着并非强制性要求,各省有各省的情况,多了少了都正常,依具体情况而定。而这些条例的出台会否令企业弃标,目前还不好判断。


前段时间,“医药长子”华北制药断供事件引起业内热议。然而,这并非个例,进入集采后断供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产品在医院买不到,但外界并未传出其断供的消息,例如拜耳的阿卡波糖,这其实都属于断供行为。有些产品即使生产厂家多,但原材料上涨,企业无法按谈判价供给,逼不得已只能断供。史立臣告诉笔者,断供本身就是一种弃标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断供率已经接近40%。这是国家第一次提出生产成本上涨后允许重新议价。断供情况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重新考虑,因此会有该条例的出现。


“但《征求意见稿》有个问题是放权过大,各省的情况不同,规则也会相差甚多。而且续签的决策权不再像第一批那样,集采谈判后价量固定,续约是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一个一个谈,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因此允许议价这个规则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仍存在范围性弃标行为的风险。”史立臣补充道。


在竞争规则上,《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分类设定竞争规则,竞争不充分品种主要以竞价方式产生新的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竞争较为充分品种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能力、企业信用等因素,产生中选企业;已形成一定竞争格局的品种在综合评估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和价格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竞争规则。


这看似多方面的考虑,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国家只在整体层面给出指导原则,将权力下放至各省,不难想象因各省情况不同会产生多少不同的细则。从整体竞价规则上,可以看出,即使是续约,集采本身的以量换价原则不变。即使是续约,竞价依旧火热。


“不制定统一的规则,最后可能会乱套,导致集采续约率持续性降低,《征求意见稿》还是太粗糙。”史立臣担忧道。国家集采本身是集中采购,是一种集权形式,这时候又放权,各省的续约规则便会有所不同,再加上集采一贯“唯低价是取”,于企业而言便又是一大负担。比如竞争不充分品种仍以竞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很容易会发生推翻此前集采价格、企业随意要价的情况。而竞争充分的品种,若国家不考虑成本上涨的因素,即便是十几家药企生产,也依旧会出现无企业续标的情况。


“这很符合行业发展规则,优胜劣汰嘛!”李长城表示,经过几轮集采谈判,国家集采部门对于纳入集采的品种早就有个基本的成本了解,同时也充分考虑药品质量、供应能力、企业信用等因素而产生中选企业,这样的竞争规则相对来说比较合理。而那些产能弱、效益低下的企业就会感觉压力大,竞争优势不再而遭受淘汰。


虽然竞价依旧存在,但集采的目的并非压榨企业,而是尽量挤出药价的不合理水分,减轻患者和医保支付的压力。因此,即使高唱降价的主旋律,但为了让集采能真正的常态化,国家还是会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


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就指出“集中带量采购要在为患者减负的同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促进产品创新升级,对节约的医保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机构激励。”此次《征求意见稿》就体现了国家的这番考量,明确竞争较为充分品种在上一轮集采中选价格偏低,且因成本上涨等因素导致企业确实无法继续按原中选价供应的,可允许中选价格适当上浮。显然,这是利好企业的。


在李长城看来,此条例的出台将会减少后续断供的情况发生。而史立臣却对“适当上浮”表示质疑,“适当”到底上浮多少?他提倡道,国家统一调研,规定允许价格上涨的药品及涨幅。各省情况不一,上涨幅度亦会不一,若是各省上涨的幅度无法赶上原材料上涨的幅度,企业依旧无力续约。毕竟竞争越充分,企业面对的压力便越大。

在中选规则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同一通用名药品可由多家企业中选,并适当控制不同中选企业之间的价差。采购协议中,应将约定采购量明确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且鼓励适当调整采购周期,以使不同集采批次执行时间相对统一。显然,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进院难”的问题,为药品进院可谓是开了一次直通车。


“这条规则为集采进院留下了想象空间,也为生产企业的寡头独大现象带来了竞争破局机会。”李长城解析道。企业的药品质量、供应能力、企业信用没问题,便仍然有参与的机会。因此,他建议,药企还是要在研发、生产、质量、服务上多下功夫、多做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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