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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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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5:03: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广州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印发了《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的通知》。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
  二、制定依据
  《关于提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任务措施的函》。
  三、具体内容说明
  (一)优化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开设审批
  取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不得对开办药店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要结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推进全系统“同事项同标准同流程”工作中印发的《药品经营(零售)许可(新办)》办事指南(黑药监许〔2020〕62号),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制订或修订相关办事指南,明确企业应当承诺的内容,确保承诺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政策解读】优化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审批,具体依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第七条第三项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优化行政许可服务
  要提升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意识,大力推进“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零跑动”“最多跑一次”,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对审批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产生的审批批件、现场检查材料和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要向受理大厅充分授权,确保高效办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策解读】优化许可服务,具体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政务环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符合告知承诺的内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执业药师注册。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政策解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依据: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依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第七条第三项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市场主体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投入的财物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其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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