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异常药品定期评价制度(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6〕30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卫医管〔2017〕160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控医疗机构药品不合理使用,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确定我市使用异常药品品种,有针对性地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使用监管,保证合理用药,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使用异常药品主要指一个季度临床采购使用量异常的药品,包括辅助性、营养性、高价格药品等。
二、评价方式
使用异常药品品种认定采取专家评定方式。按通用名计算每季度网采金额排名前100位的药品,通过两次票选一次评价认定的办法,产生最终建议名单。具体办法如下:
(一)入围品种的形成
范围:按通用名计算每季度网上采购金额排名前100位的药品。
以不记名方式产生,每位专家各自独立勾选不少于10个通用名,形成入围品种。工作人员汇总,对得票半数以上的品种,进行排序(得票相同的按照采购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形成拟入围品种目录。
专家自由发言,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酝酿。对未入围品种,经专家提名集体讨论,也可纳入,成为入围品种。
(二)建议品种的形成
范围:入围品种目录。
以不记名方式产生,每位专家各自独立勾选,数量不限,形成候选建议品种。工作人员汇总,得票半数以上的品种,形成建议品种。
(三)建议目录的形成
专家对建议品种进行讨论,最终确定使用异常药品品种,形成使用异常药品品种最终建议目录。
三、专家的选取
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从药品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我市医疗机构医学、药学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会前不超过24个小时的时间内通知专家参加评审。
四、品种的公布
使用异常药品品种建议目录经分管委领导和委主任确认后,形成最终目录,以卫生计生委公文形式发布。同时,市、区两级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医疗机构使用监控,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应实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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