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时间,卫计委出台了两份文件,医疗市场彻底放开,职在医生可多点执业,可开办诊所,你认为对药企影响小吗?
11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发布两份文件,在职医生可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此举开放幅度之大,震动了整个医疗圈。
其中,一份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另一份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众所周知,医院、医生可谓医疗系统的两个最大的组成部分,一个是组成医疗行业的主体机构,一个是组成行业最大、最核心的群体。
同一天,针对这两个对象同时发布两份影响深远的文件,卫计委无疑是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职医生可办诊所了!
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文件中表示,拟将1999年7月16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通过对新旧法规的对比,赛柏蓝发现,新法规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在不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中,删除了原旧法规中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这一条文。
这也就是说,今后在职医生、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医生,都可以开办诊所了!这对全国270万医务人员来讲,无疑是极大的鼓舞。
但也不是所有医生想开就开,例如“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就不能开诊所,不过这一“禁止条件”和大开放幅度相比,完全可忽略了。
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新法规中将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列为了“医疗机构”,将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利好于相关医疗设备和体外诊断企业。前段时间有不少自媒体刊文称这些“中心”将从医院剥离,这事实上是一种“误读”,文件并没有要求“独立出去”。
其它变化还有医疗建筑无需再审批、各省卫计委可印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各级卫生部门用信息化手段全程监管医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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