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在飞行检查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对象对检查过程及相关记录内容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必要时对被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查核。
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拒绝确认并签章的,应当由两名检查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十七条 检查组认为需要延伸检查其他对象的或延期驻留当地督查督办的,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当集体评议检查结果,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研究处置意见。检查组成员对问题的判断分析和处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记录。检查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飞行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飞行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检查地点、检查时间、重点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处理建议,以及属地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和改进监管的事项等。
第二十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告诫信,并通知被检查对象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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