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药待遇”
根据《管理办法》,特药的大病保险待遇(简称特药待遇),包括大病保险支付待遇和按规定获得的无偿供药待遇。
病保险支付待遇
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特药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无偿供药待遇
按照与特药生产厂家的谈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支付特药费用。 《管理办法》全文链接:《湖南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备注:本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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