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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知识: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规定零售药店在销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按照归家药品分类规定的要求销售处方药。
2.零售药店在店堂内应悬挂或粘贴处方药、非处方药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粘贴“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提示语。
3.应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顾客介绍。
4.处方药需经符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后方可销售。
5.对厨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标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再次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和销售。
6.处方调配及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其复印件。
7.药学技术人员暂时离岗时,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内挂牌告知。
8.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9.药学技术人员应指导非处方药的购买和使用。
10.销售近期有效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使用期限。
11.销售中药饮片应做到剂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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