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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胶囊事件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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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2 11:1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毒胶囊事件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第一个责任主体是工业明胶生产企业,有意将工业明胶出售给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这是严重违反行为。

        第二个责任主体是药用胶囊生产企业。企业购买生产胶囊的原料,应该符合药用胶囊标注,经过合法检验;生出出的药用胶囊,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明知是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还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行为在所有的责任主体内,性质最为严重、最为恶劣。因为其直接导致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经检验的情况下,使用了“铬超标胶囊”,最终造成药品违规。

        第三个责任主题是药品生产企业,其应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标准生产药品。同时,对其购进的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都应该承担检验的职责。一些企业疏于监管,购买了“铬超标胶囊”,没有经过检验就用于药品生产,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生产劣药。药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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