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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发布时间:2011-07-01
针对本市近日出现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的违法行为,市药监局出台文件,强调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其全部制剂品种的统一管理,避免个别承包科室游离于医疗机构的管理之外配制使用制剂;进一步明确了制剂委托加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准确掌握每批制剂的配制数量、使用数量和库存情况;如需制剂调剂使用,必须经过批准。
通知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不得超出所批准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调剂制剂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使用范围;严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变相销售;严禁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必须在制剂说明书和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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