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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新标准:一件商品不合格 同款商品全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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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5:3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长沙
国家首部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即将于明年2月15日起全国实施。该标准规定,一旦工商部门抽检发现样品不合格,不再限于样品同生产批次商品要下架,也不再限于只能处罚被抽检的销售者,而是同款式所有批次商品都要下架,所有销售同款商品的销售者都可能受到处罚。其中,对抽检前便被发现可能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工商部门只需抽检一件商品不合格,便可判定同款商品不合格。
这部名为《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的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旧方法:罚金不到抽检投入的十分之一
此前工商部门采用的抽检方法,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因此这样的结论只能用来对单个经销商“同批次商品”进行处理。但一个厂家生产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分布在不同销售终端,每个经销终端库存的数量大多都很少。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陈业怀介绍,以批次、集中存放商品为抽检对象的方法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处罚力度不够。“比如过去我们每年投入数百万元的抽检经费,但对不法商户作出的处罚金额大约只有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几。最主要的原因是抽检程序用得不对,结论受到批次限制。同时有的商品根本无法区分批次,即使抽检不合格,在市场上也很难找到同批次商品。”
陈业怀解释,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此前一直没有出台适应于政府部门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检标准。原有的抽检标准是一般用于厂家抽检出厂商品时进行质量把关,但监管部门抽检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企业把质量关,而是检查企业是否把好了质量关,是找不合格商品。
新标准:重新上架须与原不合格品有区别标识
据陈业怀介绍,新标准打破了抽检以往以“批次”为单位的限制,是以所监督的对象为单位,监督某个产品的总体。“比如要抽查‘某品牌的某款鞋子’,抽样人员按照新标准进行抽样和检验后,检验报告的结论应该显示这个款式的鞋子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而不应该只告诉我们某个批次是不是存在问题。这个‘某品牌的某款鞋子’就是我们所确定的监督总体”。
据了解,新标准不需要抽检很多样本,原因是工商抽检的目的是发现不合格的商品。陈业怀解释,“企业的抽检就像一个人去体检,需要得出这个人健康的结论,他要对各个器官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验。但是我们抽检不一样,只要怀疑你哪个部位有问题,只检一个部位,就可以说你这个人的健康有问题。”
此外,商品被检出不合格后,只要质量没有改进,后面生产的批次也是不能销售的。企业要将整改合格的产品重新上架销售,要让消费者能分辨新旧商品,比如采用新包装或新标识。
已存在质量问题商品不能重新抽检
但对于某些产品来说,即便是质量控制严格的大型企业,也很难做到产品100%完全合格,比如某商品的质量控制指标要求是每100件商品允许1件不合格,而这1个“被允许不合格”的商品恰好被工商部门抽检到,判定其产品“不合格”是否会“误伤”企业?陈业怀回应道,这种情况下,国家标准允许采用重新抽样的方法复检。“复检的时候会重新抽样,比如第一次只抽了2个样,复检就要抽几十个甚至更多,在这几十个样本里,如果检出2个以上不合格,就还是判定其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
但陈业怀强调道,根据新标准,规定对于监管部门事先已经掌握抽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信息的,不允许采用重新抽样的做法。
下一步:衔接不同部门抽检结果互认
南都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抽检方法,以不同抽检来做的检验报告,部门之间如何做好信息衔接工作?今年9月,广东省人大修订通过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特别提出,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通报信息统计数据,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
对此,陈业怀说,“质监部门和其他省工商部门也发过一些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给我们,但拿到检验报告后很难处理,因为它是按批次抽检的,要到市场上去找一个商品的某个批次,就像在大海里捞针。”这样的问题凸显在当媒体报道某款商品发现质量问题,而相关部门只提供批次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在流通领域只能按照指定的批次去检查,对于有极大可能同样不合格的同款其他批次商品就只能眼睁睁地让它逍遥法外了。
陈业怀告诉记者,目前正在与相关监管部门沟通,加强部门间的衔接合作,解决抽检结果互认和应用中的问题,同时近期还将推出指导企业自律和加强社会监督的一系列措施。
解读
1.商家不下架同款商品要被查处
据新标准显示,对于监管部门采用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抽检并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任何销售者都不能销售,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对该商品的销售者予以查处。?陈业怀介绍,根据新标准还配套建立了对抽检不合格重新上市商品的“跟踪抽检”制度,对被跟踪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将依法从严惩处。
2 .买到抽检不合格商品可退货索赔
用户和消费者如果购买到政府抽检认定的标称同厂家同型号不合格商品,可依据该抽检信息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出退货及赔偿要求。
3 .四种情形商品只需抽检一组样本
据了解,此标准适用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知情人举报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监管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对于掌握了上述情形之一的商品,监督部门才能适用本标准实施质量监测,监测时只需抽检一组样本。
企业说法
超市:同款商品全下架更能保消费者权益
问题商品不再按批次下架,对于流通和生产领域影响各有不同,特别是对后者而言,新规可谓十分严格。
超市方面表示,新规如启用,对消费者而言是件好事,很多消费者特别是老人小孩,可能不懂看批次,或者不会特别注意批次。如果同款商品全下架,更大层面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像之前的三聚氢胺牛奶事件,影响面很大,也都只是涉及到抽检批次的产品。只有在危害较大,但相关部门又没给出具体批次时,才会偶尔对问题产品下架,像最近发生的徐福记事件,由于工商质检一直没正式通报批次,超市只能对涉案的几个品种进行了全部下架。
生产企业:按单品下架打击面很大
生产企业则表示,不同日期生产的商品,就算是材料相同,也有可能受天气、设备突发问题等因素,而影响了商品的质量。从按批次下架改为按单品下架,打击面非常大。
另外,新规对于消费者举报商品的抽检也比以往严格。对此企业表示,影响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的环节非常多,除生产流通领域外,也会发生在消费者身上,比如家庭储存环境。之前就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如家庭冰箱温度不够低,或者室内湿气大等造成食品变质。因此有企业呼吁,法律法规的严苛,必须要配套公正并充分的“取证”,避免企业被恶意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6 09:32: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大连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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