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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强制药品用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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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9:1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北碚区

福建省将出台办法对食品、儿童玩具等七类商品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12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目前我省28万家企业中,只有不足7000家注册了商品条码,主要集中在食品、饮料等行业,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还未普及。商品条码在我省大型农贸、日化等商品贸易及储运单元中的使用基本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中小型制造企业对商品条码的理解主要集中在超市的终端结算上,未将其用于整个供应链的管理。

因此,我省计划先在七类商品中强制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规定,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食品添加剂、儿童玩具、肥料(农药)、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电线(电缆)。

之所以要求上述七类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一是该类产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二是一些产品是我省经济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能够以规范它们为突破口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如电线电缆、儿童玩具等。

根据规定,如果相关企业使用已失效的商品条码,将面临3000元的罚款。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如有存在变造、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失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相关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0日前,通过3种方式对管理办法草案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fjfzb.gov.cn),在“草案咨询”栏目上点击该草案,然后点击网页右上角的“草案建议”提出意见;寄信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省政府法制办,邮编为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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